颁布律法(04)

2018-08-13 19:16:45 49

颁布律法(04)

心灵健康

  第二条诫命禁止人用偶像或形象敬拜真神。许多异教国家声称他们的偶像不过是他们所敬拜之神明的肖像或象征而已;但上帝已经声明,这样的敬拜就是罪。凡想用具体的东西来代表永恒上帝的,就必降低人对于上帝的概念。人心若转离耶和华无穷的完全,就必被引诱去敬拜受造之物,而不敬拜造物之主。人对上帝的观念既已降低,他的人格也必因而堕落。

“因为我耶和华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上帝与祂子民之间所有密切而神圣的关系,是以婚姻的关系来表示的。偶像的崇拜就是属灵的奸淫,所以经上以“忌邪”二字表示上帝对于这事的憎恶,是非常恰当的。

  “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儿女受父母错行的影响是无可避免的,只要他们不参与父母的罪行,他们就不至为父母的罪受刑罚。但儿女时常会随从父母的脚步。由于遗传和榜样,儿女就常与父亲的罪有分。错误的倾向,败坏的情欲,堕落的品行,以及身体的疾病和退化现象,都能“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这个可怕的事实应有一种强大的力量来遏止人,使他不敢随从罪恶的道路。

  “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第二条诫命既禁止人敬拜假神,就是吩咐人要敬拜真神。凡忠心事奉上帝的人,就可以得到祂慈爱的应许。这应许不象上帝对恨祂的人所发的咒诅,仅及三四代,而是要直到千代的。

  “不可妄称耶和华你上帝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

  这一条诫命不但禁止起假誓和普通的咒骂,而且也禁止人以轻率疏忽的态度称呼上帝的名,而不体会其严肃的意义。我们若在普通谈话之中漫不经心地提起上帝,在琐碎的事上凭祂起誓,或时常疏忽地反复提祂的名,这都是侮辱祂的行为。“祂的名圣而可畏”(诗111:9)。 人人都该默想祂的威仪,祂的纯全和圣洁,以致内心得以被祂崇高的品德所感;而以恭敬严肃的态度提说祂的圣名。

——摘自《先祖与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