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因了在埃及长期的奴役和异教的影响,就心地昏昧而败坏,不能充分领会上帝十条诫命广泛的原则。为要使他们充分明白并履行十诫的本分起见,上帝就另外给他们一些律例,来说明并发挥十诫的原则。这些律例称为典章,因为它们是根据无限的智慧和公正来制定的,同时也因为希伯来的官长要依照这些律例来施行审判。这些律例不象十条诫命由上帝亲自向百姓颁布,乃是祂另外晓谕摩西,而由摩西传给百姓的。
这些律例首先论到奴仆。古时,犯人往往被法官出卖为奴;债户也有被债主出卖的;甚至有人因贫穷而出卖自己或自己的儿女。但是希伯来人不能被卖永远为奴。他服奴役的时期只限六年,到第七年他就可以恢复自由。拐带人口,故意杀人,以及违抗父母权威的罪,都要处以死刑。主人可以保留非希伯来人永远为奴,可是他们的生命和身体,是要严格予以保护的。主人若打死奴仆,必要受刑;若使他受伤,即或只打掉他的一个牙,也要因此恢复他的自由。
以色列人不久之前自己也作过奴仆,如今他们手下也要有奴仆,所以他们必须小心,不可有残虐苛刻的作风,象他们在埃及的督工手下所受的一样。他们记得自己作奴仆时所受的苦楚,这就应当使他们能设身处地以仁爱慈悲对待别人,象他们希望别人待他们的一样。
这些律例特别保障孤儿寡妇的权利,嘱咐以色列人亲切地关怀一般无依无靠的人。耶和华宣布说:“若是苦待他们一点,他们向我一哀求,我总要听他们的哀声;并要发烈怒用刀杀你们,使你们的妻子为寡妇,儿女为孤儿”(出22:23-24)。以色列人必须保护那些与他们联合的异族人,不可亏待或压迫他们。“不可欺压寄居的,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作过寄居的,知道寄居的心”(出23:9)。
——摘自《先祖与先知》